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擁4戶以上房屋 限選3戶當自住 2014-07-17
今年7月起非自住房屋稅率調高為1.5%至3.6%,自住房屋稅率維持1.2%。財政部昨表示,各縣市稅捐機關將於8月10日前寄發通知函給持有4戶以上房屋者,房屋所有人要在2個月決定其中3戶為自住房屋並回覆稅捐機關。根據統計,全國持有4戶以上房屋約13.8萬人、共持有約70萬戶。

為打擊「囤房」,立法院修正通過「房屋稅條例」,將非自住房屋稅率由1.2%提高為1.5%至3.6%,但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自住房屋全國合計以3戶為限,且房屋無出租並供本人、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,第4戶以上就按非自住房屋稅率加重課稅。

至於非自住房屋的稅率,則由各縣市政府於1.5%至3.6%之間自行訂定,並經議會通過。台北市日前已宣布,非自住房屋2戶以下稅率2.4%,3戶以上稅率3.6%,市議會尚未通過。

財政部賦稅署副署長許慈美指出,已發布作業原則,對於本人、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持有住家用房屋4戶以上者,房屋所在地稅捐機關將於8月10日前寄發輔導自住房屋申請通知函及房屋資料歸戶,房屋所有人收到通知後,應於2個月內填寫回覆單,並郵寄或前往稅捐機關申請其中3戶按自住房屋稅率課稅。

許慈美表示,持有3戶以下房屋者,雖不會接到通知函,但房屋若出租或無實際居住事實,也要誠實申報;因為稅捐機關進行房屋稅稅籍清查時,會查核有無出租或居住事實,若不符合自住房屋的要件,除了補稅之外,還可能開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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