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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例一休大鬥法╱特休改周年制 勞資算清楚 2017-01-16
目前企業對勞工特休假處理多數採與公司行事曆一致的「曆年制」,即在年終結算;配合勞基法新制實施,自今年1月1日起勞動部要求企業改採「周年制」,亦即以「到職日」結算,此制度轉換,對業界是項繁瑣的大工程,很多企業依然霧煞煞。 勞動部所謂的「到職日結算」,舉例來說,甲勞工是在某年10月1日到職,其年度終結日為每年的9月30日。因此勞工特休假結算日可能都不一樣。 新制規定,對於符合特休年資的勞工,雇主須告知勞工特休假天數。勞動部官員說,勞工符合特休年資,最好能馬上告知,勞動部將明訂應於一定期限內要通知勞工;結算時,勞工有多少特休假未休完、折算成多少工資,也要在一定期限內通知勞工。官員說,原則上將以一個月為期限。未來將會明訂在勞基法施行細則中,近期則將先以函釋方式實施。 舊制係以企業年度結算特休假,舉例來說,甲勞工是2014年5月1日到職,隔年2015年1月1日仍未滿一年,企業不會給他特休假,必須等到2016年的1月1日,才開始有七天特休假。也就是說,該名勞工須等一年八個月後才有特休假;在曆年制下,甲勞工七天特休假須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休完。 勞基法新制不僅增加資淺員工特休假,只要工作滿半年,就可享有三天特休假,且勞動部強烈建議,企業應以勞工到職日結算。 舉例來說,乙勞工為2016年2月1日到職,於2016年12月30日雖已工作近滿11個月,但因未滿一年,依舊制是無法享有特休假。但新制在2016年1月1日起實施,乙勞工工作超過半年,可享有三天特休假,但應於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間請休,若未休完,雇主應折發工資。 乙勞工若於2017年2月1日起,年資滿一年,因此自2017年2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間,可另排休七天特休假,到期未休完,折算工資。 勞動部認為,採周年制結算,可避免衍生勞資爭議。舉例來說,依新制,丙勞工到職日為2017年1月2日,一直工作到7月2日,年資滿半年,就享有三天特休,使用期限是7月2日到明年1月2日,若未休完,應折算成工資;若雇主維持曆年制,提早於今年底結算未休完特休,易衍生勞資爭議。 勞動部官員解釋,並非反對企業採曆年制結算特休假,過去特休係由勞資雙方協商排定,但勞基法修正後,改由勞工排定,因此,勞工的年度終結日還沒有到時,雇主無法依曆年制來結清。 104資訊科技人資長鍾文雄認為,特休假由曆年制改成周年制是正確的方向,因為曆年制在年終結算時會出現有小數點的特休假,易引發爭議,改成周年制就無此爭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