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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裝食鹽加碘和氟 106年7月強制標示 2016-07-05
衛福部調查,台灣逾5成民眾缺「碘」,食藥署去年底預告放寬食鹽含碘量,今天再度預告,新增同時添加碘化物及氟化物的包裝食鹽,得依規定在品名強制標示,預計明年7月1日上路。 衛福部國健署近年調查發現,超過5成民眾尿液碘濃度低於世界衛生組織所建議的下限,顯示民眾碘攝取量不足,可能造成胎兒智能受損及甲狀腺肥大等健康危害。 考量營養均衡,衛福部食藥署去年底首次預告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」,擬放寬食鹽添加碘化鉀、碘酸鉀的限量標準,今天第二次預告該草案,新增醒語標示內容,同時規範食用鹽品添加碘化物或氟化物,都須在包裝品名明確標示。 食藥署食品組副組長許朝凱受訪時說,根據現行規定,包裝食鹽中本來就可以加碘,但因民眾碘攝取量仍不足,才決定將現行碘含量16至27毫克/公斤限制,放寬為20至33毫克/公斤。 許朝凱指出,第一次預告後評估各界意見,才決定二次預告,將添加碘化鉀、碘酸鉀的包裝鹽品醒語從原本的「本產品加碘,碘為必須營養素」酌修為「碘為必需營養素。本產品加碘。但甲狀腺病人應諮詢相關醫師意見。」。 此外,這次預告中也新增包裝食鹽同時添加碘化物及氟化物,品名上得依「碘氟鹽」、「氟碘鹽」、「含碘氟鹽」、「含氟碘鹽」、「加碘氟鹽」或「加氟碘鹽」標示規定。 許朝凱說,新規定預計於106年7月1日實施,應標未標者將依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開罰新台幣3萬元至300萬元,標示不實則可開罰4萬元至400萬元。 食藥署強調,該草案將再進行為期60天的預告評論期,蒐集各界意見,提醒消費者購買前,必須仔細閱讀標示資訊,才能正確選擇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