占用身障車位 擬修法將違規車「加大鎖」
2016-05-04
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」雖明定公共停車場應保留2%身障專用車位,不過對於違法占用的車輛,除了一般道路可以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處罰外,一般停車場依法只能將違規車輛移置他處,並無罰則。為此,交通部今天(4日)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建議,修訂「停車場法」將違規占用車輛「加上大鎖」,讓車主必須付出開鎖的代價。
根據統計,目前全台已有34萬名身心障礙人士。依據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」,公共停車場應提供2%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,不過身障專用車位遭佔用的情形卻屢見不顯。雖然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可對占用一般道路身障車位的車主,開罰新台幣600到1,200元的罰鍰,並逕行拖吊。不過一般停車場根據「停車場法」卻只能將佔用車輛移置他處,加上部分地下停車場,拖車又難以進入,因此難以執行。立委更指出,部分停車場的身障車位長期遭有錢車主占用,明顯為富不仁,主張修法施以重罰。
對此,交通部政務次長曾大仁4日在立法院交通委員會,回應立委提案,建議修訂「停車場法」將違規占用車輛「加上大鎖」,讓車主必須付出開鎖的代價。曾大仁說:『(原音)是,我們認為最有效率的方式是比照其他國家,有類似於,就把車子加一個大鎖、加一個鎖定裝置,讓他就不能夠再輕易移出去,然後要開鎖的話,就要付出相關作業費用。但這個需要法律授權。』
另外,立委陳歐珀則建議停車場業者,透過感應式語音系統,柔性勸導民眾勿佔用身障車位;主管機關也應全面檢視專用停車格及周邊設施,是否落實無障礙環境,才能真正保障身心障礙者的停車權益。